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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半年全国教师资格统考笔试专题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生活理、心理特征和健康成长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建议,依据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状况依法处置。
第五十三条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有关职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爸爸妈妈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成本。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进步特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依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公告监护人到场。